节约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有偿转让
浏览次数:1890发布日期:2008-10-31
节约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有偿转让
排放污染物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指标,这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嘉兴市尝试的这一制度将有地方法规保障,并得以在浙江全省推广。从明年起,浙江省一些企业“勤俭节约”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作出的新规定。
这项政策的出炉主要基于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压力进一步加大。浙江部分流域特别是平原河网和城市内河污染问题突出,有的河段水质甚至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发生的蓝藻等事件,更是敲响生态警钟,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而且,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层层分解落实。省政府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再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则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高消耗、高增长的背后是高排放和高污染,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2003年,浙江省的废水排放总量达27.03亿吨,比1990年增长84.8%,浙江省每生产1亿元GDP需排放28.8万吨废水。